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儷嬅選任辯護人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儷嬅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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