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被告 陳秋月 即巨業重機工程行被告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