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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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楊國飛 送達代收人 林士雄 律師被告 章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