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李國鎮 現於法務部○○○○○○○(高雄市大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46,308元、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664,49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803元(計算式:346,308元+664,495元=1,010,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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