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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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晟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晟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晟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1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18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