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