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27號上訴人 楊素珍
黃寶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被上訴人 游邱英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