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程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3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程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程皓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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