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鼎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吳仁堯 律師被告 楊琇
楊琇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之事項雖包括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均屬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0條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 楊琇媖 、楊琇斐間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7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號,應有部分:38/94,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樹資字第16720號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萬元,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鄰近房地最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5萬9,46
5元,而上開建物面積2758.35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6630萬8,093元(計算式:59,465元×2758.35㎡×38/94=66,308,093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債權額2,000萬元為準而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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