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進興 被告 唐瑞廷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0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唐瑞廷與同案被告 陳再成 應連帶給付原告張進興新臺幣(下同)2,1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計息。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瑞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同案被告陳再成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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