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具保人呂惠怡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17622、17702、18793、28966、30851、30852、30853、30854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2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惠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呂惠怡因被告陳志豪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見103年度偵字第30854號卷第36頁至第37之1頁)可參。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於108年1月16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於上開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卷五第49至52頁;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卷六第1、9至70、229、231頁)在卷可參。而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1日桃檢東來108助311字第1089032921號函檢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卷六第222至228頁),且被告亦未在監或遭羈押,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參(見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卷六第232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