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玥臻郭鴻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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