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簡裕 原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徐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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