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蔡麗
蔡培國 被告 黃美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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