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之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