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39號原告 周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獎金為新臺幣(下同)8萬2,158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萬2,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