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康樂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托萬克勞德帕波 (AntoineClaudePAPOZ)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8,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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