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芷彤 法定代理人 李宗岳
郭文珍 被告 吳永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筱涵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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