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消防局因100年度訴字第25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柒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合計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佳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