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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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消防局因100年度訴字第25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柒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合計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