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上訴人基隆市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