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楊壽安
楊 陳杏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上訴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陳建廷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2日,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具隱藏性攝影功能之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發明專利權(證書號數:第I310115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4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
1項第1款、第4項規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同法第
107條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被上訴人並已於98年10月2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嗣上訴人於99年3月1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及上訴人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准許,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及是否准予更正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