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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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 劉厝宗 親農事實行組合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劉厝宗親農事實行組合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對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劉厝宗親農事實行組合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劉厝宗親農事實行組合、 劉瀚元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未依法表明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劉厝宗親農事實行組合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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