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邱益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榮樹嚴櫻桃嚴雪桃嚴榮芳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基於對被告嚴榮芳之債權代位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嚴南海 之遺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嚴南海之遺產及價額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嚴南海之繼承人有被告嚴榮樹、嚴櫻桃、嚴雪桃、嚴榮芳,應繼分均為4分之1,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代位之被告嚴榮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6,511,975元【計算式:26,047,900÷4=6,511,975元】,應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編│遺產│權利│面積│公告現值│價額││號││範圍││(元/㎡)││├─┼──────────┼──┼─────┼─────┼──────┤│1│臺南市○○區○○段│全部│1,146㎡│20,200元│23,149,200元│││160-1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1/4│574㎡│20,200元│2,898,700元│││169-5地號土地││││││││││││├─┴──────────┴──┴─────┴─────┴──────┤│合計:26,04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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