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原 告 尚品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達
林新怡
林尹伊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顏正豪
複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