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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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原   告 尚品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達
       林新怡
       林尹伊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顏正豪
複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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