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996號
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利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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