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九七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復分別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及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法官黃斯偉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