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3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0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50│├──┼────────────┼───────┼───┼──┤│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