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29號聲請人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9年5月26日│1,115,100元│WL0000000││││限公司甲○○│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