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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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
102年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