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債務人 蔡孟宏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依債務人陳報107年度之支出金額每月為新台幣(下同)2萬
8,770元(加計扶養費)。而債務人陳報107年1月後未有工作收入,如何支應該支出,應確實申報該段期間有無打零工或其他收入,及其金額。
⒉債務人於107年10月聲請前置調解時,曾聲明願以每月清償5,
000元,共72期之調解方案。請說明該方案係如何預估,嗣後改聲請清算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