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債權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文冠儷生堂批發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提出 陳玟雅陳俊安 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陳銘煌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及陳玟雅、陳俊安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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