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債務人 劉忠義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陳報被繼承人劉林金菊之遺產,及債務人有無請領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⒉自107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依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100年前任職工作皆以駕駛為主,於
聲請前2年皆無投保紀錄。據債務人 陳報業 於107年10月開始工作,衡量卷內資料,債務人並無須支出租賃、房屋貸款等居住費用,再扣除與配偶依經濟能力分擔之扶養費,收入應尚有剩餘。債務人現年43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相當年份,請說明未選擇聲請更生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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