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 吳明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介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已於同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