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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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馮子龍 被告台灣宜蘭農田水利會代表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所為之101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台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代表人 江永和 」,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宜蘭農田水利會,代表人許南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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