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育安於民國99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並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消費款新
臺幣199,292元整元整,及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