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94年1月10日│12,566元│BR0000000││││公司│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