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劉翠玉 債務人 張明馨
一、債務人劉翠玉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六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翠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明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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