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90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連帶之依據(聲請狀內債務人僅一人)。
二、釋明支票兩張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