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蔡亦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思時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
仟貳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