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清連
       林振中
       沈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樹富億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記載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
,查上訴請求金額如係與原審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予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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