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清連
林振中
沈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樹 、富億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記載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
,查上訴請求金額如係與原審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予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