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謝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如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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