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世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10號),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方世文與配偶共育有1名5歲之未成年子女,現配偶因案執行中,家中僅剩59歲之父親獨自照顧重度中風之母親與被告之幼女,無法外出工作,僅靠母親之殘障津貼貼補家用,因被告在押頓失經濟,懇請准予交保候傳,讓被告在外賺錢以維持家中生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經本院為羈押之處分,後因聲請人坦承犯行,業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同年5月1日辯論終結,嗣於同年月5日宣判。然因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於同年5月7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29日新北檢德酉107執9669字第1090040858號函及109年5月7日109年度執緝酉字第142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準此,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為具保准否之決定,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訴 字第 34 號(108.04.0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聲 字第 579 號裁定(109.05.08)【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