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劉駿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1,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6,807元(其中計│93.5.13~93.6.12│18.25│......................│││息本金66,707元)├─────────┼───┤││││93.6.13~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2│54,959元(其中計│93.12.16~104.8.31│19.99│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息本金48,554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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