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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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富士光學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希麟 (即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複代理人 王吟吏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劉明珠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周佑
謝嘉盈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明珠為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 莊水吉 ,嗣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變更為劉明珠(本件於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24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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