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瑞明 公設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054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院已於97年2月29日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於同日由檢察官將被告洽借至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有期徒刑6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丙字第724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按,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