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桃園縣八德桃園縣龍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