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