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黃俊璋
何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債務人與第三人 黃榮勝 曾就同一債權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付債權人,且債權人就前述本票業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經該院以88年度票字第5010號裁定確定在案(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784,000元),債權人並曾執此確定裁定多次聲請強制執行,惟仍未獲全額清償(債權憑證發文字號:南院崑103司執當字第27824號),故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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