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6年度婚字第1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為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起訴在案,玆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用費,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及民事起訴狀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