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證據,此有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茲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任何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